拱北海关关于修订发布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5年9号)
海关总署
为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横琴新区片区和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展示交易的有关要求,就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规定的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新区片区和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内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凭保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区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三、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展示期间,区内企业需变更展示地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
未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区内企业原则上应在拱北关区范围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四、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五、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展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在综合办公区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14天向海关报送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和存放地点;在区外其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天报送。
七、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八、货物在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在货物销售前提供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九、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在同一展厅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的报备手续。
十一、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货物展示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新区片区在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拱北海关2015年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